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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资讯】全面解读日本护理保险制度

关键字:日本 社会保障 更新日期: 2009-07-15 发布:总部 阅读:

日本护理保险制度

《护理保险制度》从2000年开始实施,是一项强制性的保险制度。该保险制度规定:承保对象分为两种,一是65岁以上的人可以成为一等被保险者;二是加入医疗保险的40岁至64岁的人可以成为二等被保险者。被保险者可以享受以下几方面的保险服务:家访看护,服务人员定期家访,帮助料理家务等;清洁服务,服务人员定期到到家帮助被保险者洗澡等;家庭理疗,医务人员定期到家服务,帮助被保险者进行身体机能恢复运动等;医务人员家访,进行身体检查和营养指导等;全天看护,在看护设施内为被保险者提供当天的各项服务;痴呆病人的集体设施看护;自费老人设施内的看护;轮椅等医疗器材的使用和及特殊器材的费用补助;医疗所需的住宅改修费用补助;对家庭看护的支援等。关于保险费,65岁及65岁以上人员的保险费是从这些人的退休金中扣除,由管理医疗保险的官员负责收取;40岁至64岁的被保险者的医护保险费与其健康保险费一同收取,此外还必须承担所接受服务费用的10%。

日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资金25%来自于中央政府,12.5%来自县和地方政府,50%来自于保险费的收入。

 

日本社会保障费的使用

日本的社会保障费由两部分构成,一是直接用于社会保障的费用,二是用于实施与社会保障有关的政策、制度的费用,即包括国家扶助、社会福利、社会保险、公共卫生及医疗的费用,其中,社会保险和公共卫生及医疗的费用占绝大部分,而且呈上升之势。日本社会保障收益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也呈不断扩大之势。1956年度仅为5.3%,1971年度为9.5%,1980年度达16.5%,1989年度达19.2%,1996年度上升到67.5万亿日元,占国民总收入的17.2%。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日本所占的比重是最低的,美国为18.7%,德国为33.3%、法国为37.7%、瑞典为53.4%。

 

医疗保险制度由“健康保险”和“国民健康保险”两部分构成,“健康保险”制度设立于1922年,1927年正式实施该制度承保对象为:拥有五人以上从业人员的事业所及国家或法人事业所雇用的职工;其他事业所的业主在征得过半雇员的同意后也可申请加入;雇用时间六个月以内的临时工和不满一个月的日工。其资金来源于雇员、事业主和政府三方面,雇员缴纳其收入的4.2%,事业主缴纳工资总额的4.2%,政府承担由其掌管的健康保险部分的16.4%,以及日工的定向补助。

“国民健康保险”制度设立于1938年,从1961年开始改为义务实施,即强制实施。其承保对象为凡居住在市町村的农业从业人员、退职者和自由职业者等。从986年4月起,被保人的范围扩大到居住在日本的所有外国人。其资金来源于被保险人按规定缴纳的国民健康保险税和政府拨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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